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局、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国家税务局向社会免费公开类信息主要有15类:
(1)机构职能:吉安市国税局主要工作职能;领导简介;市局机构设置;工作概况。
(2)征管范围、标准:税种介绍;分税种税目税率一览表;门市开票及征收率一览表。
(3)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国家税收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5)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6)行政许可规定:国税机关行政许可制度、项目、依据、程序、资料报送要求等。
(7)非行政许可审批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头衔发票印制、税控装置应用、各项税收减免事项审批的相关规定。
(8)税收征管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税负核定、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停歇业核准、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发票代开、发票奖励程序等。
(9)税务检查:稽查工作规范、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10)税务执法保障:税务强制、税务保全措施实施的范围、程序、权限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11)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时限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12)涉税事项认定、审批、处理结果。
(13)税收服务内容、办税服务制度、规定。
(14)税收法律救济途径:税务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诉讼程序、提起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等。
(15)举报投诉监督: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以及邮政编码等。
(二)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超过留存期限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到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
联系电话:0796—8238541
传真号码:0796—8239766
邮政编码:343000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安市国吉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796-824890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