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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0〕5号),组建吉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管理职责,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及信息化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综合交通运输组织协调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工业和信息化规范性文件和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监测分析工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五)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培育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专项,推动企业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创新、新产品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组织协调产学研合作创新工作,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承担电力事业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电力运行中的问题。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承担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的管理工作。

  (九)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项。

  (十)建立服务工业企业的工作体系,研究提出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不含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十三)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促进建立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协调解决企业融资有关问题。

  (十四)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及政策建议,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促进“多网”融合发展,依法监管信息服务市场,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和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申报工作。

  (十五)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及其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六)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14个职能科(室)和市中小企业局。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计划生育、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

  (二)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牵头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重要文件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调研、信息、督查、宣传、综合性考评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不含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承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工信系统及机关普法等工作。

  (三)科技科

  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培育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专项,推动企业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学研合作创新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产业基地的培育、申报认定工作。

  (五)电力能源科(行政服务科)

  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监测分析电力行业运行态势,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本委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六)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的管理工作。

  (七)投资规划科

  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重大工业项目推进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八)产业发展协调科

  负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培育和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工作;监测、分析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吉泰工业走廊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综合行业管理科

  承担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行业发展态势,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工作;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

  (十)工业园区科(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工业园区运行态势;提出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园区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具体承担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非公有制经济科

  监测分析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拟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组织实施;承担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中小企业服务科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经济运行分析,提出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具体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中小企业相关培训工作;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提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制度;负责开展政银企合作,协调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十三)信息化推进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协调全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促进“多网”融合发展;承担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协调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指导软件业发展,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副处级。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和工业园区管理。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其他事项

  电力能源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和建设监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电力能源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市中小企业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吉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吉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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