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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全市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负责对全市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具有实战单位的职能。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和门牌、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号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六)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和警卫工作。

  (七)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保安队伍的建设。

  (九)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监所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以及承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和缉毒工作以及承办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五)规划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六)领导全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市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教育、培训及技能训练;组织指导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十八)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和较大违纪案件。

  (十九)市森林公安局列入市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市森林公安局为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

  (二十)配合海关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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