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纪委监察局是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的工作机构,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维护党的章程和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规定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市实际,草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地方性政策规定。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的审核;组织和指导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工作,受理影响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维护各经济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跨跃式发展。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