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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0〕5号),组建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教育局负责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民政局负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我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的相关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和保障体系。

  5、加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方案;负责全市就业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公务员有关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调配及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做好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办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续。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做好全市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负责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工管理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5个职能科(室)和市外国专家局。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科)

  负责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局党组、局行政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全局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督办、协调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机关财务、后勤保障、保密、综治、老干部、工会等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工作。

  (二)信访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件;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三)法规与宣传科(信息调研科)

  负责全局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综合协调本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管理、网站更新工作;负责“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办、协调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

  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全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

  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及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就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综合管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及负责此类培训机构培训资质的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市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高校毕业生和特殊群体的就业政策;牵头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本市就业管理办法;承担市扩大就业与社会保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人才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及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特殊需要人员、人才异地引进的调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及稳定政策;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承办市本级军官转业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负责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工作;督促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办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工作;协调管理全市博士后工作人员;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推荐、选拔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的政策;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及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监督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企业人员的转移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十二)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和调控实施意见;具体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的审批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贯彻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具体承办提前退休工种认定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参保人员待遇的支付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办理市属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审批手续;指导监督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具体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公务员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承办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和以人民政府名义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续。

  (十六)外国专家局(副处级)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助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来吉工作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和表彰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编制全市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和智力引进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派遣等事宜;拟订贯彻国家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引进国外智力的宣传工作,会同公安、安全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正科级17名(含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2名(办公室副主任1名、行政服务科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不设劳动保障监察科,其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职能委托给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职能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吉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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