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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0〕5号),保留吉安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土地供需调控职能,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具体规划、技术设计、项目实施以及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资源规划,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组织土地、矿产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矿产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承办和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负责土地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和矿业权查询、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核)和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市本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和土地收购储备。监督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临时用地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负责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市级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询价、类比、评估备案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登记、统计管理。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档案资料管理。

  (八)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重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结果备案。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理。

  (九)依法征收市本级土地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省、市财政拨付市局的国土资源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及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测绘行政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依法监管测绘市场,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测绘档案资料管理。

  (十一)负责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二)拟订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任免。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科)

  负责文电、会务、纪要、文书档案和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处理;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保密、宣传、安全保卫、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承办局党组委托的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三)政策法规科(调控和监测科)

  组织市局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起草、协调、审查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研究拟订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承担国土资源重要信访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市局综合统计和国土资源系统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国土资源规划科

  承担编制市级土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市局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落实;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市局的工作经费、业务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市局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制订市局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市局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管;负责市本级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指导全市基准地价修订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管;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耕地补充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的审查(核)和报批工作。

  (七)地政地籍科

  负责拟订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承担市本级和指导县(市)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全市土地日常统计、变更调查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土地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负责市本级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环境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动态监管;负责矿山资源补偿费征收;承担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结果备案;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九)矿产资源开发科

  负责市级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及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评审备案。

  (十)测绘管理科(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实施市级基础测绘规划,指导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承担全市测绘市场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管理测绘业务登记统计和测绘档案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吉州分局、青原分局为市局派出机构。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含吉州、青原分局)行政编制4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13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吉州、青原分局局长各1名)、副科级6名(办公室2名、行政服务科1名、吉州分局2名、青原分局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责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

  (二)吉州区、青原区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吉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吉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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