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指导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等工作。指导和审查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参与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执行城市规划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对中心城区发放城市规划“一书二证”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全市建筑业活动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安全;拟定建筑行业、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施工许可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施工现场管理,负责建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规划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城市道路、广场、桥梁、路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地下管网、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
(四)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村镇市政设施建设、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示范镇、重点镇、小城镇建设。
(五)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业的管理。负责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新型墙体节能革新等工作。监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六)制定全市规划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规定。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市场和城市规划的监察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审批、审核报批和管理。
(九)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建设、宣传教育、人事劳动、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编制、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展示馆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