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和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化等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
(三)研究拟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机化等农业各行业的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与实施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按照农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牵头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打假工作和鼠药的市场管理。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组织生态农业市的申报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农业土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等工作。
(七)按照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饲料等产品的登记申报工作。
(八)组织种畜禽与水产种苗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制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技项目的攻关、成果鉴定、推广;组织农村干部和农业专技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十)组织农业招商引资、涉外事务和国际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发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
(十一)负责农业机械的行业管理。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宏观指导农牧渔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农垦的行业管理。
(十三)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各类专技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